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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区域生态补偿
另外,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生态建设工程,包括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治理、荒漠化防治、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三江源”生态保护等一系列生态工程均具有明显的生态补偿意义,投入资金有数千亿之多。2000-2003年,中央政府用于西部基本建设的国债资金达到2200亿元,占同期国债发行总量的37%;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额从2000年的53亿元,迅速增加到2003年的170亿元,4年达到450亿元。在中央的基本建设基金中,用于西部的资金从2000年的170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240亿元。2000-2003年,中央用于西部扶贫资金是175亿元。从区域补偿的角度看,尽管这些财政转移支付和发展援助政策没有考虑生态补偿的因素,也极少用于生态建设和保护方面,但其对西部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或承受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成本变相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六大生态工程也是对长期破坏造成生态系统退化的补偿。
3.2.5生态补偿机制的地方探索
浙江省是第一个以较系统的方式全面推进生态补偿实践的省份。2005年8月浙江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即“受益补偿、损害赔偿”、“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多方并举、合理推进”原则。具体政策途径和措施包括: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加强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加强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在具体实施中,采取了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即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实施跨区域的八大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市、县(市)等分别对区域内部生态补偿问题开展工作。目前,杭州等6市已经制定或正在制订本地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推进相关实践。
尽管我国在生态补偿方面开展了不少工作,但在研究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探索;生态补偿的范畴和总体框架没有建立起来;补偿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数量不足;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不够;由于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政策和法令不够健全,原来的一些资源、环境方面的法规与条例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生态补偿的总体框架及重点领域
4.1 生态补偿的总体框架与重点领域
生态补偿问题牵扯到许多部门和地区,具有不同的补偿类型、补偿主体、补偿内容和补偿方式。为此国家应建立一个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总体框架,从宏观尺度来看,生态补偿问题可分为国际范围的生态补偿问题和国内生态补偿问题。国际生态补偿问题包括诸如全球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转移(产业、产品和污染物)和跨国界水资源等引发的生态补偿问题;国内补偿则包括流域补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补偿、资源开发补偿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等几个方面(表1)。
表1 生态补偿的地区范围、类型、内容和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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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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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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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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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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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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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区域和国家之间的生态和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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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转移、温室气体排放、跨界河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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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协议下的全球购买;
区域或双边协议下的补偿;
全球、区域和国家之间的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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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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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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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流域上下游间的补偿
跨省界的中型流域的补偿
地方行政辖区的小流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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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协调;
财政转移支付;
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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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服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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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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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补偿财政转移支付;
生态补偿基金;
市场交易;
企业与个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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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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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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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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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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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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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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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涵养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防风固沙、土壤保持区
调蓄防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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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公共)补偿;
NGO捐赠;
私人企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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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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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
植被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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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者付费;
破坏者负担;
开发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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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重点领域的确定,应当本着国家和地区的需要,结合现有的工作基础进行综合考虑。补偿主体,可以按照责任范围进行划分。一般来说,对大面积的森林、湿地、草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系统服务的补偿主要由中央政府重点解决;对矿产资源开发和跨界中型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应由政府和利益相关者共同解决;地方政府重点是建立好城市水源地和本辖区内小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并配合中央政府建立跨界中型流域的补偿问题。对于区域间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问题,应当是在流域和生态系统服务诸要素的生态补偿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并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和生态系统服务的贡献等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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