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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与资源经济学理论,特别是生态环境价值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2.2.1生态环境价值论
长期以来,资源无限、环境无价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也渗透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的体制和政策中。随着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使人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并成为反映生态系统市场价值、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基础。Costanza等人和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的研究在这方面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效益,生态系统除了为人类提供直接的产品以外,所提供的其他各种效益,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等可能更为巨大。因此,人类在进行与生态系统管理有关的决策时,既要考虑人类福祉,同时也要考虑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生态补偿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而对于生态环境特征与价值的科学界定,则是实施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2.2.2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externality)理论是生态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也是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由于这些成本或效益没有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破坏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的生态效益被他人无偿享用,使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庇古认为,当社会边际成本收益与私人边际成本收益相背离时,不能靠在合约中规定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这时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即出现市场失灵,而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预加以解决。当它们不相等时,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干预手段使边际税率(边际补贴)等于外部边际成本(边际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内部化”。构建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就是生态补偿政策制定的核心目标。
2.2.3公共物品理论
人们普遍认为,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纯粹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non-rivalrousness)两个本质特征。这两个特性意味着公共物品如果由市场提供,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这就是“搭便车”问题。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意图免费搭车,那么最终结果是没人能够享受到公共物品,因为“搭便车”问题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
但是,公共物品并不等同于公共所有的资源。共有资源(common resources)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则容易产生“公地悲剧”问题(tragedy of the commons)。即如果一种资源无法有效地排他,那么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最终导致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
生态环境由于其整体性、区域性和外部性等特征,很难改变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需要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进行有效的管理,重要的是强调主体责任、公平的管理原则和公共支出的支持。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基于公平性的原则,区域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享有平等的生态环境福利,这是制定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必须考虑的问题。
3. 国内外研究与实践现状
3.1 国外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
国际上“生态补偿”比较通用的是“生态服务付费”(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EB),主要由四个类型(Sara J. Scherr et al. 2006, Developing future ecosystem service payment in China: Lessons learned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一是直接公共补偿(类似中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政府直接向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农村土地所有者及其它提供者进行补偿,这也是最普通的生态补偿方式。这一类补偿还包括地役权保护,即对出于保护目的而划出自己全部或部分土地的所有者进行补偿。
二是限额交易计划(如欧盟的排放权交易计划):政府或管理机构首先为生态系统退化或一定范围内允许的破坏量设定一个界限(“限额”或“基数”),处于这些规定管理之下的机构或个人可以直接选择通过遵守这些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通过资助其它土地所有者进行保护活动来平衡损失所造成的影响。可以通过对这种抵消措施的“信用额度”进行交易,获得市场价格,达到补偿目的。
三是私人直接补偿:除了非盈利性组织和盈利性组织取代政府作为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者之外,私人直接补偿与上面所说的直接公共补偿十分相似。这些补偿通常被称为“自愿补偿”或“自愿市场”,因为购买者是在没有任何管理动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各商业团体和/或个人消费者可以出于慈善、风险管理和/或准备参加管理市场的目的,而参加这类补偿工作(霍恩,2006年研究报告)。
四是生态产品认证计划:通过这个计划,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为经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标准认证的生态友好性产品提供补偿。
从各国实施PES的具体情况来看,许多案例是围绕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展开的。国外森林生态补偿除政府支付外,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2002年出版的“Silver Bullet or Fools Gold”对当时287例森林生态服务交易进行了分析,发现这些交易可分为4种生态服务类型,其中75例碳储存交易,72例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易,61例流域保护交易,51例景观美化交易。另外还有28例属于“综合服务”交易。目前的实际交易案例已多达300个以上,遍布美洲、加勒比海、欧洲、非洲、亚洲以及大洋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在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生态补偿方面,瑞士、美国通过立法手段,以补偿退耕休耕等措施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欧盟也有类似的政策和做法。上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实施了保护性退耕计划;80年代实施了相当于荒漠化防治计划的“保护性储备计划”;纽约州曾颁布了《休依特法案》,恢复森林植被。在这些计划和法案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为计划实施(成本)和由此对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失提供补贴(偿)是重要内容。
流域保护服务可以分为水质与水量保持和洪水控制等三个方面。尽管这三种服务相互关联,但通常具有不同的受益人。对这三种流域服务的公共补偿,以及对水质与水量的私人补偿,都有利于上游保护者,特别是当地的一些穷人(Sara J. Scherr et al. 2006, Developing future ecosystem service payment in China: Lessons learned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推进各省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与扶贫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年投入约1.7亿美元雇用弱势群体来进行流域生态保护,改善水质,增加水资源供给;纽约水务局通过协商确定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与补偿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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