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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会2007年年会讨论通过国合会议事规则


国合会议事规则经国合会2007年年会讨论通过,现全文刊登如下: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是一个非营利、国际性高级咨询机构,由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并向中国政府提供咨询。

Ⅰ. 国合会的任务

1. 1992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国合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工作大纲》阐明了国合会的任务。到2006年11月止,第一、第二、第三届国合会分别圆满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第四届国合会工作大纲明确了第四届国合会的任务,主要是延续和完善前三届国合会的研究成果、政策建议和成功经验,使政策建议更具可操作性,不断深化和推广示范工作,同时,针对新的形势,提出新的战略性和预警性的政策建议。

2. 国合会的目标是探索环境保护、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与技术以及有关领域间的协调一致的途径,为中国实现系列“五年计划”、2020年远景目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技术支持和示范经验。

3. 国合会积极鼓励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与自然资源,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努力给予合作和支持。

II. 议事规则的通过

4. 本规则明确了国合会日常运转的议事规则。本议事规则经第一、第二、第三届国合会实行之后作了部分修改,提交第四届国合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5.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根据第62条的规定进行。

Ⅲ. 主席和副主席的提名

6. 国合会主席和副主席均为国合会委员。

7. 主席由中国国务院领导人担任,由中国政府任命。

8. 设中外执行副主席各一名,由中国政府提名并任命。

9. 此外,国合会设中方副主席和外方副主席,由中国政府商其他主要捐助国后,提名并任命。

10. 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为5年。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卸任,由中国政府任命新任主席或提名并任命新任副主席。

Ⅳ. 国合会中外委员的任命与变更

11. 国合会中外委员将由中国政府邀请并提名。提名外方委员时,中国政府将与相关捐助国协商。

12. 委员的任期为5年。如委员因个人原因、或未履行其职责、或不再符合国合会的要求而在任期未满时辞职,国合会可以更换该名委员。这些变更需得到国合会主席团会议的通过,并向国合会年会进行报告。

Ⅴ.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

13. 国合会设主席团,由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14. 设立主席团会议,由中外执行副主席共同主持,该会议是国合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会议成员包括执行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主席团会议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 审议并通过国合会委员的变动情况;

(2) 确定国合会年会的主题及召开日期;

(3) 审议每次年会的初步议程;

(4) 批准课题组研究的主题;

(5) 对国合会面临的主要战略性问题给予指导,包括国合会将要实施的新的行动计划;

(6) 批准国合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7) 批准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15. 主席团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主席团成员包括中方和外方成员的半数以上。

16. 主席团可以在必要时邀请副秘书长、秘书处主任、秘书处国际支持办公室主任、首席顾问或其他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主席团会议。

17.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与国合会年会同期举行。

18. 在主席团会议休会期间,执行副主席可以在与其他主席团会议成员磋商后,就必需主席团确定且无法等至下次主席团会议的事宜做出决定,包括国合会委员的变更情况、有关年度工作计划的重大变化、对国合会年会主题或日期的调整、对课题组主题的变动或是其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决定。秘书长可以就这类问题的决定向执行副主席提出建议。

VI. 国合会秘书长

19. 国合会秘书长由中国政府指定。

20. 秘书长负责国合会的日常运作并领导和指导国合会秘书处和首席顾问的工作。秘书长在秘书处和首席顾问的支持下,负责全面领导国合会日常运作与管理。

21. 秘书长可指定副秘书长协助工作。副秘书长的指定应得到两位执行副主席的认可。

22. 秘书长是国合会委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向主席团会议以及执行副主席报告并监督主席团会议和执行副主席所做决定的执行情况。

(2) 根据国合会的宗旨和目标,代表国合会与其他国际组织与机构保持联系。

(3) 向主席团会议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在必要时向执行副主席和主席团会议提供补充信息和建议。

(4) 必要时代表国合会与合作方签署合作文件。

(5) 向出席国合会年会的委员发出邀请;就国合会年会日期、委员调整等提出建议。

(6) 批准专题政策研究。

(7) 批准成立主席团会议已确定主题的课题组。

(8) 根据秘书处和首席顾问的意见,向主席团会议提供有关年会主题的建议。

(9) 向主席团会议提交年度工作计划供批准,批准国合会的年度工作预算并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状况。

(10) 督导国合会秘书处工作;批准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11) 向首席顾问颁发聘书;督导首席顾问的工作。

(12) 经执行副主席批准,指定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23. 设立秘书长会议。秘书长会议每年可召开两次,决议国合会日常运作的重大事项。出席秘书长会议的正式代表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国合会秘书处主任、秘书处国际支持办公室主任、首席顾问。秘书长会议的工作职责如下:

(1) 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包括秘书长准备提交给主席团会议的预算计划。

(2) 审核专题政策研究的建议书,并就是否批准该专题政策研究向秘书长提出建议。

(3) 就详细的建议书、执行计划以及对课题组和专题政策研究的管理向秘书长提出建议。

(4) 监控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国合会取得的成果。

(5) 在必要时就其它决定向秘书长提供建议。

VII. 国合会年会

24. 国合会年会的出席。

(1) 委员均以个人身份参加国合会年会,不得派代表出席。

(2) 邀请特邀观察员参加国合会年会。

(3) 邀请特邀嘉宾和观察员出席国合会年会。

25. 会议通知

(1) 国合会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国合会年会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召开90天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每位委员。

(2) 遇有特殊情况,可由主席或执行副主席决定召开国合会全体委员特别会议。国合会特别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召开30天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每位委员。

(3) 会议不能因为某位委员未按本节要求收到通知而无效。

26. 会议规则

(1) 国合会年会应为委员提供充分时间围绕年会主题、政策研究和政策建议进行讨论。

(2) 会议由执行副主席及副主席主持。

(3) 国合会年会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决定。

(4) 年会的法定人数应为国合会委员的多数,至少包括半数以上的中外委员。

(5) 国合会通过的给中国政府的建议应在会议结束后90天内分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

VIII. 国合会秘书处

27. 国合会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支持下设立秘书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任命的1名秘书处主任具体负责。国合会秘书处是国合会日常运作的执行机构。

28.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国合会日常运作的协调与管理,承担国合会日常运行的任务。秘书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 支持、协调国合会及政策研究工作并开展后续工作;

(2) 与首席顾问和秘书处国际支持办公室合作准备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进展报告。

(3) 负责国合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4) 组织和筹办包括国合会年会、圆桌会议等各类会议,负责具体的会务安排;

(5) 筹划、组织国合会政策研讨会/论坛等其他活动;

(6) 协调、管理和组织国合会政策研究项目;

(7) 与中方专家队伍/单位签订开展国合会政策研究的合同;

(8) 在秘书长指导下与首席顾问合作工作,为首席顾问配备必要资源并提供行政事务支持,组织召开秘书处-首席顾问联合工作会议;

(9) 建立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并在必要时进行协调;

(10) 确保国合会政策建议/成果传播渠道的畅通;

(11) 组织国合会年度政策报告、政策研究报告和其他出版物的出版;

(12) 建立国合会运作与政策研究的管理程序;

(13) 负责经费计划与管理以及募集资金和接受捐助以及落实中国国内配套资金;

(14) 制定国合会公共关系策略和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15) 跟踪国合会成果的后续发展情况。建立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组织与其他国内外机构的合作;

(16) 促进国合会的网络建设与信息交流;

(17) 承办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29. 秘书处在开展国合会有关国际方面的活动时可以获得来自秘书处国际支持办公室的协助,该办公室设在国合会的主要捐助国。它应按照中方和该办公室所在国一致同意的管理计划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作为其所在的主要捐助国开展国合会项目的执行机构;

(2) 协助秘书处依据与相关方面达成的协议,管理国际捐助资金;

(3) 按照捐助国的意愿及规定,作为相关捐助国的国际执行机构,接受并管理国际捐助资金;

(4) 在必要时与参与国合会政策研究工作的外方专家签订合同,负责支付外方专家咨询费用;并与外方首席顾问以及支持办公室中的外方成员签订合同;

(5) 协助筹备国合会年会,包括向参加国合会年会的外方委员提供国际旅行安排;

(6) 协助制定国合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预算计划以及国合会的其它活动;

(7) 跟踪国合会成果的后续发展情况;

(8) 协助制定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必要情况下的财务报告;

(9) 为秘书处提供适当的培训项目和技术支持。

30. 秘书处及其国际支持办公室之间应根据双方认可的规则,就相关工作包括新课题组的组建、专题政策研究、圆桌会议等具体活动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

31. 秘书处欢迎国合会捐助国或机构派遣职员或专家加入秘书处,进行短期或长期的工作。

32. 秘书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捐助方会议。秘书处将在会上通报国合会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听取相关捐助方的意见和建议。

33. 国合会秘书处主任和秘书处国际支持办公室主任将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国合会年会,以成员身份出席秘书长会议。

IX. 国合会首席顾问

34. 国合会邀请首席顾问就国合会政策研究工作提出科学方面的建议。

35. 首席顾问包括中方和外方各1名专家,经中方与主要捐助国协商后提名,由秘书长任命。

36. 首席顾问同时将被提名为国合会委员。

37. 首席顾问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秘书长并在必要时向执行副主席,就国合会政策研究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

38. 首席顾问的工作主要包括:

(1) 审议课题组、专题政策研究项目的建议书,向秘书长提出建议;

(2) 提出国合会政策研究框架的规划建议;

(3) 评估政策研究项目的工作;

(4) 就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提出建议;

(5) 负责起草国合会年会的关注问题报告;

(6) 起草并完成国合会给中国政府的政策建议。

(7) 完成秘书长委托的其它任务。

39. 国合会秘书处将组织支持专家小组协助首席顾问开展工作。秘书处将向专家小组的中方成员提供行政支持;秘书处国际支持办公室将向专家小组中的外方成员提供行政支持。

X. 政策研究活动

40. 国合会根据中国环境与发展领域的需要,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包括课题组和专题政策研究。

41. 政策研究的时限:

(1) 课题组的研究时限一般为12-18个月。某些课题组可能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超过24个月。

(2) 专题政策研究项目的研究时限不超过6-8个月。

42. 政策研究项目组建的基本条件:

(1) 所研究的应是中国环发领域内重大而紧迫的问题;

(2) 所研究的课题应得益于获得国际上先进的知识、理念与经验;

(3) 能够从中外各渠道筹集到足够的研究经费;

(4) 有合适的中外专家人选。

43. 在成立课题组或专题政策研究时,秘书处及首席顾问应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确保:

(1) 研究成果既与中国的高层领导和部门有关,具有独立性,同时又得益于现有的最佳科学技能;

(2) 研究领域、经费预算以及预期目标都清晰无误;

(3) 课题组或专题政策研究的组长人选应尽可能具备最高水准的资历;

(4) 研究的时间进度表足够详细且实际;

(5) 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应该尽可能具有最高水准。外方成员应该不只局限于捐助国;应尽可能多地使中国的研究机构和专家参与这些研究,从而加强中国国内的能力建设;

(6) 课题组或专题政策研究应该具有非常明确的工作目标与范围,包括最终报告的要求与满足财务方面的要求;

(7) 课题组或专题政策研究提交的交付出版的报告应代表参加研究的中外专家的一致观点。秘书处应与首席顾问一起确保在专家观点未达成一致的文件被用作特定目的(例如为了继续商讨)而进行分发时,文件上应明确标注“草稿”字样,且明确标出文件中存在不一致观点的内容;

(8) 课题组报告和专题政策研究应以国合会或国合会课题组或专题政策研究项目的名义出版。

44. 政策研究项目组建及批准程序:

(1) 研究课题可由国合会主席、国合会委员、主席团会议、国合会秘书处、首席顾问、中国相关部委和其它国合会所属机构的建议确定或根据中国领导人的要求而提出;

(2) 设立课题组研究的主题由主席团会议批准;

(3) 提出研究课题时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明确说明课题研究范围、预期成果、经费预算以及研究时限等;

(4) 项目建议书应首先提交国合会秘书处,随后应通过首席顾问的审核和评估,以确定其与现行政策问题的相关性、科学正确性、可行性及其方法论。首席顾问会把他们提出的有关通过、修改或拒绝该项目建议书的意见提交给秘书处。秘书处应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筛选,以确保其包含对其价值、可行性和成本效益进行评估的充分信息。秘书处应向秘书长提出是否接受、修改或拒绝该项目建议书的意见;

(5) 专题政策研究的主题、课题组和专题政策研究的内容详尽的项目建议书及执行计划应提交秘书长批准。秘书长会议将就此向秘书长提出建议。

45. 政策研究队伍组成

(1) 每个课题组有1名中方课题组长和1名外方课题组长;包括中外课题组长在内的中外成员一般不应超过10名;

(2) 必要时,国合会任何中方和外方委员都可以担任课题组组长;

(3) 每个专题政策研究项目有1名中方组长和1名外方组长;包括中外组长在内的中外成员一般不应超过6名;

(4) 中外课题组/专题政策研究成员按对等原则组成;

(5) 课题组/专题政策研究组长和成员由国合会秘书处协商首席顾问后提名;秘书长根据秘书处和首席顾问的建议批准任命课题组/专题政策研究的组长和成员;

(6) 任何欲辞职的课题组/专题政策研究的成员必须提前至少60天通知组长。

XI. 财务管理

46. 国合会的资助包括中国政府配套资金以及国际赠款。

47. 任何希望向国合会提供资金支持的捐助者都应直接与中方签订协议。

48. 国合会将设立核心资金,支持国合会政策研究及其他相关活动。

49. 秘书处和秘书处国际支持办公室分别负责管理进入各自账户的核心资金,并按照本国通行的财务惯例接受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50. 秘书处在秘书处国际支持办公室的协助下,与各相关捐助国沟通后,制定包括年度预算在内的国合会综合年度工作计划。

51. 秘书长应批准并签署由秘书处达成的符合综合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合同。秘书长可以将此权力委派给其他人。在遵守所有相关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前提下,秘书处国际支持办公室应协商并通知秘书处有关情况,达成符合综合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合同。

52. 国际赠款应按捐助者及国合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3. 国际赠款将按捐助者和国合会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54. 国合会资金使用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55. 国合会、及其他任何接受财政资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通行的财务惯例保存精确、完整的财会记录。

XII. 利益冲突

56. 在接受任何礼物、馈赠、捐赠及分配资金时,国合会任何与捐赠者有官方或正式关系者必须声明他们的关系。

57. 国合会任何成员都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从国合会签署的合同及协议中获得物质利益,主席团会议另有决定的除外。

ⅩⅢ. 文件的生效

58. 经主席团会议授权,所有要求以国合会名义执行或批准的书面协议、合同及正式文件均须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或代表签署。

ⅩⅣ. 声明及报告

59. 所有以国合会名义发布的正式声明及通告(秘书处在其日常工作中发出的例行声明及新闻公报除外),只能由国合会主席、执行副主席或秘书长发布。

60. 国合会将向中国政府提交相关的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和活动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将由中方执行副主席提交。

61. 国合会将对与新闻界的联系做出适当的安排。

XV. 议事规则的修改

62.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可以在国合会任何一次会议上由国合会决定。会前应将修改草案发至国合会委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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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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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届四次年会(1995年)
- 二届五次年会(2001年)
- 二届四次年会(2000年)
- 三届五次年会(2006年)
- 三届四次年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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