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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在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一是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二是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推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三是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联合有关部门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四是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确保出界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推动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链接:国合会2006年年会给中国政府的政策建议:综合财政体系改革
应该创立生态补偿机制,以调节相关利益方在环境利益与经济收益分配之间的关系,并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以鼓励环境保护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