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4月25日,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第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第二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做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第三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链接:2006年国合会三届五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政策建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在政府内部成立一个环境和经济数据收集与分析中心,并尽可能允许社会力量的参与;
启动一个由中央财政拨款的项目,以改进各省以及地方在改善环境数据收集和分析方面的能力及自觉性;
对报告的数据提出要求,以确保不同单位在不同时间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为互联网信息报告与发布体系的建立及维护提供资金,并将数据的来源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开放。向公众提供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方面的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都将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例如“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数据。
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方面进行宣传和教育。改善公众对有关污染物排放及其造成后果方面的环境信息的获取,以便使他们能以更有意义的方式进行参与。同时,还应重视对工业与资源开发项目有关的法规和项目申办情况等提前予以公告,帮助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