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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松花江污染事件做出处理给予相关人员党纪行政处分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国务院日前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做出处理,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责任人员及吉林省有关方面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国务院同意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段文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于力,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等9名企业责任人员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同意给予吉林省环保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吉林市环保局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

为吸取事故教训,国务院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要求有关部门尽快组织研究并修订石油和化工企业设计规范,限期落实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状态下的环境污染。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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