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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税收政策 推动和谐发展


本报讯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此,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的一些税收政策不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亟待进行调整。

由于国家现行的“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不尽合理,导致高科技企业资源消耗少但纳税多,影响了企业发展高新技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向有利于环境保护方向发展的步伐。

据了解,在广东、山东等地,一些高科技企业往往比同等规模的资源消耗型企业纳税更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是1994年出台的,按照国际分类标准,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它的特点是:企业消耗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不能抵扣。同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这样的税收政策对于保护环境、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无论是调整产业结构还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最终需要通过企业的生产模式和发展方向体现出来,只有企业积极趋向符合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的增长模式,才能在整体上形成合力,实现国家和社会层面的调整和转变。而“生产型”增值税,却使企业在经济利益上陷入强制性误导的误区。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需要高新科技手段的有力支持,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就是消耗原材料少、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环境污染小、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高、研发费用高。“生产型”增值税法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在销售收入相当的企业中,传统的加工贸易型企业由于消耗的生产资料多,其进项税额抵扣得多,纳税就少;高新技术企业消耗资源少,进项税额抵扣少,纳税反而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学专家评价说,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税收政策是在鼓励企业搞加工贸易,搞资源能源消耗项目,挫伤企业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之路的积极性。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节能灯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目前公司拥有各项专利70多项。公司3年内投入科研开发费用1300多万元,由于这些不能抵扣,目前企业新产品综合税率高达24.5%。董事长柴国生说,高税率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公司环境友好型产品科研开发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一些税务学专家建议,在增值税方面,可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消费型增值税中,应研究计入资源环境消耗的成本,通过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转变生产方式。

2006-2-17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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