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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化工石化等进行环评补课


本报讯 新年第一天,四川省环保局给各市(州)环保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即日起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排查“补课”,同时强调把环境风险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各类项目环评审批,以最大限度降低环境风险。

省环保局再次明确,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凡在江河湖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等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环保局强调,要进一步严格环评审批,要把环境风险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增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对原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各市、州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环境风险的排查和自查,于2006年2月20日前书面报省环保局。排查发现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和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针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并依据从源头防范的要求,制订、完善、落实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的有关措施。

2006-1-5 中国环境报  曹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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