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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确保在“十一五”各类规划编制之际从源头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江苏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县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时,也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规范化。
江苏省政府要求,要以编制“十一五”规划为契机,全面推进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江苏省政府提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组织编制各类规划时,要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向审批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要认真做好规划环境影响篇章的审查工作。由省、市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同级环保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规划草案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江苏省政府强调,要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组织编制“十一五”规划时,要严格按照“环评法”要求,全面启动并抓紧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探索积累经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规范化。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006-1-3 中国环境报 汤浩 高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