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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中方代组长与专家同赴地方环保局考察交流


企业发展与环境课题组秘书处

关于浙江、福建两省考察调研

相关政策建议要点

2003年7月22日至27日,在国合会秘书处的帮助下,企业发展与环境课题组专家,中国企业联合会潘承烈副理事长,海尔集团北京总代表陈维加和课题组工作人员赴浙江、福建两省环保局考察,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相关环境政策等方面问题进行座谈,双方对座谈结果均表示满意。尤其是地方环保局认为:工业企业向来是全社会资源消耗和污染产生的最大源头之一,能够有这样一个协会组织与政府环保部门共同工作,并以如何解决工业企业的环境问题为核心向国务院提出可行性建议,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和渠道。

下面是座谈体会的几个要点:

一、 目前“两省”的企业环境问题状况

目前浙江和福建两省的企业发展速度很快,无论是企业的总体数量还是单个企业的规模,都有大幅度增长。当前两省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由于工业经济的迅猛增长,如果用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制定的有关污染排放总量的限制的标准来衡量,两省都面临着超标的危险——也就是说,在这个污染排放总量的控制下,要么重新度量有关污染排放总量的限制,要么寻找更先进的技术和污染防止手段来大幅度降低排放;否则工业企业的规模增长将受到严重的制约。

总体来说,企业(这里我们不包括超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还在发展初期的小型企业,可以说还没有脱离原始积累阶段,其主要问题是只顾眼前的、甚至也是“微薄”的经济收益,而进行恶性的、破坏环境的简单化生产;同时存在的问题是,即使他们有解决污染问题的意识和愿望,也缺乏资金和条件。另一种是已经进入行业领先地位的中等规模企业,他们有愿望,有意识,也不缺乏资金;但是这些企业面临的问题是既缺乏专业的咨询中介服务,又缺乏对具体问题行之有效的技术。促使他们产生强烈的环境意识的其实根本原因是:他们深刻地体会到“绿色、环保、生态”的指标是谋求国际合作,打入国际市场,进入更高一层发展和竞争的必要条件。

二、 以市场竞争为主要手段,扶强扶优

以前提到“五小”、“十五小”的问题,采取的多数措施是“关、停、并、转”,罚款等强制性的性质手段,但是往往“治标不治本”,“运动”过后,死灰复燃。污染企业屡禁不止,表面上看,地方保护主义是产生阻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从深层次分析是部门政策与地方政策未能协调的问题,出现严重环保问题,从防治污染来说,一纸命令“关停并转”似可行,但仅能见效于一时,对地方政府来说,一批污染小企业一下关闭后,引起一批工人失业,严重时更引起社会不稳定,这对地方政府来说远远大于一些污染企业对当地引发的不安。

因此,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使防治污染的政策与地方保持就业和社会稳定能找到一个平衡点,使两者利益得以兼顾。从根本上看,防治污染靠行政命令,用指令性办法长期以来屡禁不止,通过实践难以奏效。从本质上说,企业的生产活动是一种经济活动,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就必须用经济的手段来解决。正如治水一样,“堵为辅,疏为主”,我们必须把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结合起来,从传统计划经济的行政命令手段转向市场竞争手段,以后者为主要工具,通过制定“绿色产品市场准入政策”,推广成本低、质量优的清洁生产技术等手段,开展对“绿色、生态、环保型企业”的扶强扶优活动。使企业切实的体会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提高环保技术就是提高竞争力的事实。例如,浙江某大型水泥生产集团,由于推行清洁生产、过程控制等先进技术,产品质量好,成本低,能够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以“自然淘汰“的法则兼并或挤垮了周边众多小的、存在严重污染问题的水泥厂,顺利完成了向环保型集团企业过渡的进程。

三、 从“环评立法”入手,来提高政府及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

造成“先污染,后治理”,“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等问题的根源,是和政府现行的干部考核体系有潜在的联系的。在污染控制问题上,“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执法不严和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由于一个时期以来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地方干部政绩考核上存在着事实上的“以GDP论成败”的倾向,这成为各地方政府为实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最大化而往往不择手段、忽视或漠视环境污染问题、甚至放纵企业污染环境的根本诱因。日本政府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推行的“环评立法”可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借鉴。即对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层面的主要活动的决策都应引入环境评价的手段,例如:企业环评,就是要对企业的注册、生产和市场等行为都要引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政策环评,就是在中央政府大的政策出台的决定前也要做环境评价;行政业绩环评,就是对各级政府的最高行政领导的在任业绩考核和提拔考核也要包括环境评价。

四、 解决企业具体问题的若干设想

以下总结在座谈过程中所讨论的几种解决企业具体问题的设想方案:

(1) 提高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刚性。目前的地方各级环保局的执法手段和力度有限,最大的权限也不过是罚款1万元、5万元和20万元;这对企业来说,污染环境可罚的款远远低于为治理环境所要付出的费用,造成一些企业宁可被罚款也不愿意花更大费用去治理环境,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如果对企业采取关停等措施,还要获得地方行政领导的批准,必须和工商、税务等其他部门共同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有效推进,能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以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2) 建设“同业工业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解决中小规模企业污染治理缺乏技术和资金的问题的一个可行途径是:通过促进中小企业在空间上的集聚从而推进其污染的集中治理。福建、浙江两省的实践已经表明,在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已经形成的地方,集中治理模式是解决中小企业单独治理污染在规模上的不经济、缺少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等难题的有效办法。可以是同一产业若干个中小企业的集中统一治理,以期达到规模经济,有效利用技术,降低成本;也可以将不同行业的企业有机地组织在一起形成生态工业园,实现循环经济的理念。

(3) 建立企业的绿色成本核算体系和环境指标向社会披露体系。企业的成本核算范围应该从狭窄的人力、物资消耗的核算方式扩展到对社会、对自然环境等正负面影响,并定期对社会公众公布,从而客观地反应企业的生产活动的成本和产出,从深层次上解决企业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问题。(国合会20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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