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刚才Dr. Uma Lele 已经代表我们的林草课题组对该组两年工作的总结报告作了一个详尽完善的说明。我完全同意她的报告说明,并愿在此基础上补充或强调几点意见。
一、中国政府近年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采取了许多有力的举措,包括推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沙治沙工程等等。总体上说,在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获得了各方面(包括国际上)的普遍好评,这是首先必须肯定的。但是,由于项目启动时间的仓促,我们的经验不足和某些认识的局限,使得这些举措在政策设计和执行上都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课题组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一系列案例调查,与执行部门对话以及会议研讨等活动,在肯定主流成绩的前提下,重点剖析存在的问题,探索原因,提出改进建议。我们课题组与有关主管部门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许多共识。然而,在对某些问题认识上也有不同或差距。我认为正是这些不同或差距才正是应该引起中国政府有关决策和执行部门的注意,并引为参考。
二、天然林保护政策是一项适合当前中国实际情况的好政策,这项政策应该包括丰富的内容以适应国家森林在地区分布、年龄、结构、起源、权属及主导功能等多方面的复杂情况。现在的基本情况是集中统一有余而灵活性不足,强制性行政手段有余而基于市场机制的鼓励引导不足。在某些人的脑子里,天然林保护和禁伐是划等号的,这是一个有很大缺陷的概念。当然,在适当的地方(如长江中上游等)、适当的森林类型(如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林)中实施禁伐是完全必要的,但如果超越必须的范围实施禁伐,例如把产权属于集体的甚至私有(和长期合同承包的)或原来要培育木材的森林(人工林)也纳入禁伐范畴,就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如挫伤群众造林植树的积极性)。至于把本意在“停止商业性采伐”的“禁伐”扩大到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把旨在改善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伐和林分改造伐,把旨在改善林分卫生状况降低森林灾害的卫生伐、拯救伐等等都纳入禁伐之列,更是错误的概念。我们过去曾经犯过为了多生产木材而过多采伐森林的错误,这是应该制止的。但我们也没有必要走到另一极端而反对一切森林采伐。要知道,从全球的宏观环境角度看,适度利用具有自然性、可再生性、低能耗性和环境友好性的木材和其它林产品是一个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方向。把天然林保护工作导向全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的目标才是一条正确的康庄大道。
三、退耕还林政策积极有效,深受地方和群众的欢迎,这是一项中国政府关注国家长远利益的德政。但在推行退耕还林工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除了在执行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管理运作的经费不落实)外,我们感到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存在:一是对充分利用自然力来恢复植被的认识不足而过分强调人工植树的方式;二是对退耕后还草的限制过多,尤其不能适应干旱、半干旱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是对退耕工程的可持续性,对退耕后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及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还缺乏可靠的路径和保证。我们认为在推行退耕还林工作中,还是要少点严格规定、多点市场机制和群众(地方)参与,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国合会 2003-1-24)
四、在观察西部地区林草植被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充分感到多项政策和工程应该充分配合协调的必要性,如能整合则更好。生态环境建设本是一项综合事业,土地利用调整、基本农田建设、造林、种草、控牧、畜群改良、集水及水土保持工程等等,都是这个综合事业的组成部分。
突出某项活动使之孤军深入而得不到其它活动项目的配合,不但发挥不了大家的积极性,而且会使效果受限。最近,草地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上马,而黄河多沙粗沙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也即将立项。这些如与现行的“天保”和“退耕”项目结合起来,会发挥更好的综合效果。问题在于如何才能良性地综合起来,而避免各部门自行其是的弊病,地方领导要发挥更加主导的作用,中央政策要为发挥地方积极性留有充足的余地。
五、纵观我们在林草植被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我们想到很重要的二个原因:一是我们的政策形成过程过分偏向于自上而下的行政作用,二是我们的政策导向又不大尊重农民的产权实际,这些已是我国新时期在“三个代表”的思想指导下,在经济和政治领域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具有很有效的行政系统和很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这是我们的优势。但是相对来说,我们在执行政策中如何提高民主意识和市场经济中的产权意识方面还是有差距的。在这些方面,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经验可为我们借鉴。相信我们在各方面的促进和努力下,会有所改进,使林草植被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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